該意見稿還提出12種商品房銷售活動中的禁止行為,包括未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明材料批准或記載的用途和範圍等內容銷售;捆綁銷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務;違反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的規定,未按一房一價標示、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價格壟斷等價格違法行為;發布虛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營造虛假銷售氛圍,訂立虛假買賣、租賃、抵押合同;提供或者協助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散布虛假信息等。